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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作者:中天華溥來源:華溥咨詢時間:2022-10-09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10〕17號)、《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y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全國國有企業(yè)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共XX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實施細則》等要求,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項是指應由公司經理班子、黨委做出決策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公司經理班子、黨委根據各自權責范圍決定的事項。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公司資產規(guī)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本辦法中重大項目是指公司需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包括現(xiàn)金和非貨幣資產)以上的項目。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公司所規(guī)定的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公司各項資金收付和運營必須納入年度預算管理,遵從全面預算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為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涉及超出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職權范圍內但關系XX工作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項和重要情況,必須向XX部黨組請示報告。

第四條:“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原則是:

(一)堅持集體決策的原則。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黨委會議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guī)則,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和決定。黨委會研究討論是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二)堅持科學決策的原則。要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和論證,對“三重一大”事項的可行性、實施條件、實施結果、潛在風險和預期效益進行充分評估,增強決策的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三)堅持民主決策的原則。參與“三重一大”決策的經理班子成員、黨委委員應自主表達意愿,總經理、黨委書記應認真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堅持依法依規(guī)決策的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重大決策必須經過法律審核把關,充分發(fā)揮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在“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中的作用。

第二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范圍

第五條:列入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或決策范圍的“三重一大”事項:

(一)研究制定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決定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產業(yè)結構等重大戰(zhàn)略管理事項。

(三)研究決定公司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四)研究決定公司年度科研生產經營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等重大科研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五)研究決定公司所屬單位破產、改制、兼并重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發(fā)行股票(債券)、股權劃轉、融資、重大并購、購買或出售大額上市公司股票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六)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醫(yī)療、保險等涉及員工重大切身利益事項。

(七)研究決定公司注冊公司、投資參股等直接投資的事項、重大自主研發(fā)項目立項、產業(yè)園區(qū)建設項目。

(八)公司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董事會、監(jiān)事會年度工作報告的審批;對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章程及董事會、監(jiān)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提出公司意見。

(九)公司控股、參股公司提交公司的股東事務中,須研究決定公司意見的下列重大事項:

1.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增減資本和發(fā)行股票(債券)。

2.大股東授權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之外的投資、融資、對外擔保、財務支出、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事項。

3.收益分配和派發(fā)紅利等重大分配事項。

(十)研究決定公司各職能部門業(yè)務工作中涉及公司層面的制度建設、重要舉措等重大事項。

(十一)依法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十二)年度投資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十三)研究決定計劃外投資項目的追加。

(十四)研究決定對非公司所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擔保。

(十五)研究決定對公司所屬單位單筆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擔保。

(十六)研究決定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yè)務的開展。

(十七)研究決定預算外重大自主創(chuàng)新項目與課題的立項。

(十八)研究決定關鍵性設備、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大宗服務。

(十九)研究決定重大工程建設項目。

(二十)預算內大額資金支付的審簽授權,按公司支出審核批準權限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XX部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十一)預算外50萬元(含)以下的資金使用,按總經理授權審批(累計不超過年度預算1%);超過50萬元或累計超過年度預算1%的預算外項目,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

(二十二)預算外單筆10萬元以上的捐贈、贊助、補貼等專項資金使用,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十三)審議需向XX部黨組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和重要情況。

(二十四)其他需要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或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

第六條:列入黨委會審議或決策范圍的“三重一大”事項:

(一)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XX部黨組決議,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二)研究制定公司黨的建設的重大決策。

(三)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成員的分工及調整;

(四)研究決定人才隊伍建設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問題。

(五)研究決定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任免、推薦、考核、表彰、獎勵和處分等重要事項。研究決定干部培養(yǎng)、選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中的重要問題。

(六)研究決定向公司控股、參股企業(yè)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包括委派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推薦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七)研究決定公司后備領導人員的管理工作。

(八)研究決定公司經理班子成員、黨委成員、公司管理的領導人員在各類社會團體、非常設機構兼任職管理工作。

(九)對總經理辦公會擬決定的事項中關系公司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

1.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大舉措。

2.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3.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4.公司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5.涉及企業(yè)安全生產、維護穩(wěn)定、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6.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下屬分(子)公司的設立和撤銷等重要改革方案。

7.公司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的重大原則問題。

8.公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醫(yī)療、保險、職工分流安置以及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事項。

9.其他應當由公司黨委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十)審議需向XX部黨組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和重要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集體討論研究或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

第三章:“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條:“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醞釀包括:

(一)議題來源

1.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2.公司各部門和所屬單位有關“三重一大”事項的請示;

3.公司經理班子、黨委多數(shù)成員認為必須集體決策或少數(shù)成員提議并經總經理、黨委書記同意集體決策的事項。

(二)議題確定

“三重一大”議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提出:

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議題由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主持會議的副總經理確定。公司黨委會議決策議題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托主持會議的黨委副書記或黨委成員確定。

(三)議題準備

1.“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決策前,公司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準備相關材料。

2.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進行技術咨詢、專家論證、決策評估。

3.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按領導人員管理權限,明確領導人員推薦、考察、決策、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逐級建立責任制。

4.重要人事任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事先就該領導人員黨風廉政情況聽取公司紀委、紀檢監(jiān)察部的意見。

5.研究改制、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應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決策醞釀

1.決策事項的內容及會議時間應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2.參與決策人員在決策前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

第八條:“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形成

(一)決策方式

1.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分別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對“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2.如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由個人或少數(shù)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公司經理班子、黨委報告。

3.臨時決定人應對決策情況負責,經理班子和黨委應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4. 對于涉密“三重一大”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    執(zhí)行。

(二)會議討論

1.會議由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或由其委托的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或黨委成員召集并主持,與會經理班子成員、黨委成員超過應參與決策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包括應參與決策人員已主動授權其他人員就指定議題代為表決的)方為有效。

2.根據議題內容,有關部門(單位)人員可列席會議,補充說明情況。

3.議題提出人員或有關人員應認真全面地介紹議題的有關情況,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fā)表意見,總經理、黨委書記或主持人應最后發(fā)表結論性意見。

4.研究多個事項時,要逐項討論。

(三)會議表決

1.參與決策人員應對決策的事項逐項明確表示同意、反對或修改、緩議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2.會議討論后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決策多個事項時,要逐項表決。

3.應參與決策人員過半數(shù)同意的情況下,形成最終決策意見。

4.存在嚴重分歧(包括總經理、黨委書記認為決策將涉及本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同意的事項),或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包括總經理在內的多數(shù)意見執(zhí)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統(tǒng)一認識,再行決策。

5.因故未到會的經理班子成員、黨委成員應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表達。

(四)會議記錄

1.會議決策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2.決策結果應以會議紀要形式告知公司有關部門(單位)及相關人員。

3.綜合管理部、黨委辦公室分別負責總經理辦公會議、黨委會議的記錄、會議紀要的形成、印發(fā)和文件存檔工作。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zhí)行

(一)執(zhí)行責任

1.決策形成后,由經理班子成員、黨委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明確牽頭人,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2.公司領導負有領導責任,執(zhí)行部門(單位)負有直接責任。

3.綜合管理部主要負責人為總經理辦公會集體討論和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執(zhí)行秘書,負責收集、提交議題,督辦決議決定。黨委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為黨委會集體討論和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執(zhí)行秘書,負責收集、提交議題,督辦決議決定。

(二)執(zhí)行檢查

1.負責決議決定執(zhí)行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定期檢查和報告執(zhí)行情況,提出執(zhí)行決議決定的修正意見,確保決議決定得到全面落實。

2.遇有特殊情況導致該決議決定不能繼續(xù)執(zhí)行時,執(zhí)行部門(單位)要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

(三)考核評價

積極探索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對公司“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后評估,對決策過程、執(zhí)行情況作出科學、合理的評價,逐步完善糾錯機制,促進決策進一步科學化、規(guī)范化。

第四章:決策紀律和責任追究

第十條: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遵守以下決策紀律:

(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二)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在討論同與會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除經組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會議內容。

(三)經理班子成員、黨委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經理班子、黨委報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并將制度執(zhí)行情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題,作為經理班子、黨委班子年度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接受上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四)個人對集體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絕 執(zhí)行。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重新履行原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對違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有關規(guī)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實施責任追究:

(一)根據事件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以及個人態(tài)度,以組織處理、扣發(fā)績效、行政處分等方式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二)涉及中共黨員違反規(guī)定的,可視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三)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有關規(guī)定,造成損失或影響的,參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啟動領導人員問責程序。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二條:現(xiàn)行的有關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需報XX部備案,由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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